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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44章 《1795年宪法》与督政-府(第2 / 4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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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员上院,即元老院(亦称参议院或贵族院),由250名40岁以上的已婚或丧偶的男性代表构成,其权力仅限于批准或驳回500人委员会的立法案。

由于复辟君主制已无可能,依照宪法的规则,元老院负责遴选下1届的5位督政-府执政官。

基于国家政权平稳过度的需要,第1届督政-府执政官候选名单不是议会下院提出的,而是由直接从救国委员会与治安委员会的10多位委员中选举产生。

依照规则,5名督政官每年需有1人主动退出或是被裁掉,后1种方式将由元老院负责投票选出淘汰与新晋的人选。

此外,督政府的执政官们,无论是他们本人,还是由他们任命的各级部长,都不得成为立法机构的成员,这回归到“1789年的1项总体原则”,

“公民平等才是1个理智之人可以要求的全部。绝对平等属于痴心妄想,如果想要实现这种平等,那么所有人在智力、德性、力量、教育和财富方面都必须是绝对平等的……我们必须由最优秀的人来统治,最优秀的人是那些受过最佳教育、最关心法律维持的人。

然而,除了个别的例外,你只能在以下人员中发现这样的人:他们有1份固定的财产,忠诚于财产所在的国家、保护财产的法律和维系财产的和平局面;财产和经济安全使他拥有良好教育的机会,而教会则使他可以明智而准确的,探讨决定国家命运之法律的利弊。

而在另1方面,那些没有财产的人必须凭借坚定的美德,才能关心那种不能为他维护任何东西的社会秩序,才能抵制各种向他展现希望的行动和运动……由没有财产的人统治的国家,存在于自然状态之下。”

总而言之1句话,“有恒产者有恒心,无恒产者无恒心”。

正是基于上述基本原则,在1795年9月下旬,国民公会通过了由宪法委员会拟定的1部新宪法,也就是《1795年宪法》。

像此前的宪法1样,它以《人-权宣言》为序言、但没有提到出身平等和享受社会服务的资格、并以9项义务来平衡其列举的22项权利。

主要内容包括:所有21岁以上的男性纳税人都享有投票权。但议员应由选举大会产生,参加选举大会的公民须拥有或出租价值相当于100到200天(具体依选区大小而定)劳动的财产。

这就意味着要从大约100万人,相当于1789年选民的3分之1人群中选出大约3万人的选举团成员。

选举每年1次,每次改选3分之1的议员。与此同时,作为立法机构的国民公会将首次改为“两院制”,就是设立两个不同功能的“委员会”:议会下院与议会上院。

议会下院,即500人委员会(又称为众议院或平民院),享有所有国家各项法律的创议权,议员年龄要求在25岁以上。另1时空是要求议员年龄在30岁及以上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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